(2017)云260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德素申请执行蔡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素,蔡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素,女,1968年5月3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蔡浪,女,1971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张德素申请执行蔡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