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书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书涛,孙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书涛,男,19710年4月25日生,汉族,唐县。被执行人:孙红叶,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唐县。本院在执行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赵书涛、孙红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书涛、孙红叶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