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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李西京、隋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李西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9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广禄,该社监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利。被告:XX。被告:李西京。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安信用联社)与被告XX、李西京、隋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长安信用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33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266.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