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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国柱申请执行XXX、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柱,XXX,史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2号申请执行人:薛国柱,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镇。被执行人:XXX,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史俊霞,女,1957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薛国柱申请执行XXX、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0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国柱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580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