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国柱申请执行XXX、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柱,XXX,史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2号申请执行人:薛国柱,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镇。被执行人:XXX,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史俊霞,女,1957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薛国柱申请执行XXX、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0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国柱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580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