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东,笪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81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事处银城中路319号,单位代码35656573-1。法定代表人黄四军,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郑东,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务农,被执行人笪秋仙,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务农,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张计生征决【2016】第05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德张计生征决【2016】第05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该决定书认定郑东、笪秋仙于2016年5月21日计划外生育一胎男孩,该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4,1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郑东、笪秋仙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郑东、笪秋仙仍未履行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郑东、笪秋仙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74,13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张计生征决【2016】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适当,该征收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征收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张计生征决【2016】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文锋审 判 员 蒋远南审 判 员 万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周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