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魏亿民运输毒品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71刑初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魏亿民,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1998年5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7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亿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亿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7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魏亿民在昆明南站候车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左右鞋鞋垫夹层内查获海洛因共计207.3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魏亿民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亿民系累犯,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亿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魏亿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亿民于2017年1月6日13时许携带毒品持当日G2118次昆明至湘潭北的高铁列车车票,从昆明南站进站乘车,在候车大厅B6检票口候车区候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所穿黑色休闲鞋的鞋垫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块,共计净重207.38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智能轨迹分析材料、车票、疑似毒品物的提取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魏亿民有运输毒品的重大嫌疑,民警于2017年1月6日13时许将持票在昆明南站候车大厅候车的魏亿民抓获,当场从其所穿黑色休闲鞋的鞋垫夹层内查获疑似毒品物2块。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经公安机关称量、取样和鉴定,从被告人魏亿民鞋垫夹层内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共计净重207.3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且以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魏亿民所藏带毒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藏匿位置等情况。4.身份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魏亿民在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5.被告人魏亿民的供述、通讯记录提取笔录,魏亿民供述其为获取报酬,受一名袁姓男子的安排携带毒品从昆明运往湘潭,在昆明火车南站候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但其除电话号码外,不能提供相关涉案人员的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亿民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藏带海洛因207.38克,从昆明运往湘潭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魏亿民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亿民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及相关情节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亿民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本院根据被告人魏亿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亿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二百零七点三八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吴 昱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曲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