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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志军与被执行人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军,张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军,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川县税务局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向荣,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川县百合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任志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8月17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向荣当庭一次性给付任志军2万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任志军自愿全部放弃。同日,被执行人张向荣自觉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交纳案款2万元,我院当庭将案款全部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