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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凡与郑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凡,郑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2541号原告:朱凡,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郑剑彪,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凡为与被告郑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剑彪归还原告朱凡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认定,2017年1月26日,被告郑剑彪向原告朱凡借款5000元,原告以现金给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后被告到期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凡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50元,由被告郑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人民陪审员  章文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