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718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B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朱袁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晨、王心磊,上海市广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联路5号。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4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981.12元。二、付款方式: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底之前先支付3万元,于2017年3月底之前支付2万元,余款16981.12元于2017年4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清结。三、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7.5元,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7.5元,由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该款已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无锡市速尔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底之前直接支付给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除已经被本院扣划的25723元)、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的执行款为本金34562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1民初4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