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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永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焦永,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樱花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兰士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焦永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永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1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