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永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焦永,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樱花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兰士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焦永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永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1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