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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华容、全文强等与梁国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容,全文强,梁国荣,张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何祥羊,何小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268号原告:刘华容,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全文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根,南城县上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国荣,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京,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3#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60067J。负责人:王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公司员工。被告:何祥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何小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西红谷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容、全文强与被告梁国荣、张军、渤海保险公司、何祥羊、何小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文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根、被告梁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京、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被告何小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何祥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华容、全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华容各项损失318297.73元、原告全文强各项损失29881.63元,共计348179.36元,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2、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16时16分左右,梁国荣驾驶赣D×××××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城上唐镇黄家村往南城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唐镇××村××坡组转弯路段时,车辆往左跑偏行驶至对向车道,撞上由上唐镇东湖村往上唐镇南方水泥厂方向全文强驾驶的电动车(后载刘华容),造成全文强、刘华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华容先后被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大学二附医院、南城中医院治疗,全文强被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南城交警部门认定,梁国荣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全文强、刘华容不负事故责任。经了解,张军于2016年3月20日为赣D×××××轻型普通货车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限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只垫付医疗费41000元。被告梁国荣辩称:梁国荣是何小羊雇佣的司机,梁国荣因为交通事故已经被判刑,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原告全文强骑车载人也应当负部分责任。何小羊在法院的笔录中说其是代何祥羊处理交通事故,何祥羊是雇主,在代理人与当事人陈述有矛盾的时候应当以当事人陈述为准,应认定实际车主是何小羊,雇请梁国荣的人是何祥羊,应当由车主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梁国荣作为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军未作答辩。被告渤海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部分诉请过高;2、鉴定费不由保险公司负担;3、原告的伤残赔偿系数应当是22%;4、梁国荣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慰金没有合法依据;5、摩托车损失不应支持、刘华容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被告何祥羊未作答辩。被告何小羊辩称:1、何祥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登记车主是张军,实际车主为何小羊,该车辆与何祥羊无任何关系,既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何小羊虽然购买车辆,但在本次事故中,是其将车辆借给梁国荣使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次事故赔偿责任人应该是梁国荣及保险公司;3、被告梁国荣陈述其受雇于何小羊,但事故发生在雇佣关系之外,并不是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本次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内,但作为受雇人,梁国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刘华容、全文强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再由商业险进行赔付,最后再由司机及何小羊赔付;5、何小羊为本次事故垫付41000元医疗费及30000元先行执行费用,共计垫付71000元;6、原告方非法载人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7、何小羊是梁国荣的雇主,何祥羊是代何小羊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因何小羊在事故处理中,原告多次进行恐吓、扣车,所以导致他在询问笔录中没有完全说明真实情况,现确认梁国荣不是何祥羊雇请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6时16分左右,梁国荣驾驶赣D×××××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城上唐镇黄家村往南城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唐镇××村××坡组转弯路段时,车辆往左跑偏行驶至对向车道,撞上由上唐镇东湖村往上唐镇南方水泥厂方向全文强驾驶的电动车(后载刘华容),造成全文强、刘华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华容先后被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大学二附医院、南城中医院治疗,全文强被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南城交警部门认定,梁国荣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全文强、刘华容不负事故责任。根据刘华容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华容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根据何祥羊的申请,对刘华容医疗费用的关联性进行审核,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华容左上肢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左下肢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含两处内固定取出术)评定为20000元,若其左侧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后期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如骨髓炎等)需再次治疗的,可凭有效发票予以认定,对刘华容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及门诊治疗清单进行医疗费关联性审核,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另查明:赣D×××××轻型普通货车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限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赣D×××××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军,2016年2月29日,张军委托孙元刚将该车转卖给何小羊。梁国荣系何小羊雇请的司机,何小羊向其发放工资。事故发生后,何祥羊垫付了医疗费41000元,何小羊预缴了30000元。梁国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购车合同、个人委托书、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门诊发票、出院小结、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摩托车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梁国荣的询问笔录,被告梁国荣提供的网银打款记录、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渤海保险公司提供的垫付款回单,被告何小羊提供的收条及收据,法院对何小羊的询问笔录两份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原告系农村户籍,故其相关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确定如下,刘华容损失金额:1、医疗费,原告主张198126.93元,但实际票据金额为189099.77元,应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后续治疗费2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元,3、营养费1650元,4、护理费6765元(55天×123元/天),5、误工费17100元(事故发生时至定残前一天计190天×90元/天),6、残疾赔偿金53407.2元(12138元/年×20年×22%),7、鉴定费3400元,8、交通费酌定800元,9、电动车维修费,因车损未进行评估,考虑到该费用系实际发生,本院酌定1000元。精神抚慰金,因驾驶员梁国荣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全文强损失金额:1、医疗费20785.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营养费900元,4、护理费3690元(30天×123元/天),5、误工费2700元(30天×90元/天)。两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24007.6元。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国荣的交通违法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梁国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在期限内提请书面复核申请且未提供证据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故对该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关于实际车主及雇主的认定。根据购车合同,可以确认何小羊为实际车主。根据公安机关对梁国荣的询问笔录及梁国荣提供的网银打款记录,可以认定梁国荣系受何小羊雇请,由何小羊向其发放工资,而何小羊在2017年5月4日法院对其问话笔录中陈述梁国荣系何小羊帮其哥哥何祥羊雇请,工资也是何祥羊付,其只是经手处理这些事,何小羊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何小羊是雇主,因何小羊在处理事故中,原告多次对其进行恐吓、扣车,何小羊法院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完全说明真实情况。鉴于何小羊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关于雇主的陈述与其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完全相反,且何小羊、何祥羊均未出庭就此进行澄清说明,何小羊、何祥羊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综合考虑购车合同、公安机关对梁国荣的询问笔录、网银打款记录、垫付款收条(收条载明系何祥羊给付款项)等证据及何小羊与何祥羊的亲属身份及利益关系,认定何小羊与何祥羊为共同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国荣驾驶明知车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存在重大过失,故梁国荣应与何小羊、何祥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赣D×××××车辆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事故发生时,被告张军已不是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其对该车辆已经失去了实际占有和控制权,故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98862.2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护理费10455元(6765元+3690元)、19800元(误工费17100元+2700元)、残疾赔偿金53407.2元、鉴定费3400元、交通费8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0000元,余额125145.4元(324007.6元-198862.2元)由被告何小羊、何祥羊赔付,被告梁国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小羊、何祥羊预付的71000元应折抵相应赔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华容、全文强198862.2元;二、被告何小羊、何祥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华容、全文强125145.4元,其预付的71000元应予折抵,被告梁国荣对被告何小羊、何祥羊应赔付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华容、全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2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何小羊、何祥羊、梁国荣负担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庆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