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某与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上诉人廖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廖某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江北区,本案应移送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渝北,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江北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