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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314号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正龙社区白马北路东三街191号北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小进,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皮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