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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康、杨盟诉被告张涌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康,杨盟,张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11号原告:杨明康,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原告:杨盟,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雅安市。被告:张涌,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杨明康、杨盟与张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明康、杨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康、杨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杨明康、杨盟负担。审 判 长  邓雪梅审 判 员  梁小隆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理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