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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绍林与张犹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林,张犹兵,吴文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263号原告:王绍林,男,苗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册亨县,被告:张犹兵,男,侗族,1997年5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石国修,男,侗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第三人:吴文萍,女,侗族,1997年7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9.48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王绍林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和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