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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静梅与陈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梅,陈天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793号原告:陈静梅,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天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梅诉被告陈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静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成逸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