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静梅与陈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梅,陈天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793号原告:陈静梅,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天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梅诉被告陈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静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成逸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