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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925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薛文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薛文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925号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晓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文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佘杭区。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文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4元,已减半收取计1792元,由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