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苏建波、詹国章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波,詹国章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建波,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苏奕欣,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国章,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建波及其辩护人苏奕欣、被告人詹国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建波于2017年3月间,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旗东郡10楼1804室等地。通过手机联系,向同案人周某(另案处理)购买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加价转卖给被告人詹国章等人,并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银行卡、身份证等物邮寄给对方,从中赚取差价。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苏建波共销售他人户名的银行卡3张(“陈某”、“吴某”、“崔某”)、他人身份证3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张;被告人詹国章共购买他人户名银行卡2张(“陈某”、“吴某”)、他人身份证2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张(“崔某”)。经查证,其中户名“陈某”、“吴某”的银行卡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201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西安市郡小区查获被告人苏建波,并扣押涉案的手机2部、顺丰快递单2张、银行卡1张等物品及人民币20,000元。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建德花园抓获被告人詹国章,并扣押到户名“吴某”、“崔某”、“陈某”的银行卡,银行U盾1个、姓名刘嫚、陈某的身份证、手机2部等物品。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中预缴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现场照片,证人陈某、吴某、王某的证言,手机内存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查询资料,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罚没票据,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出售、购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被告人又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苏奕欣关于被告人苏建波具有如实供述、预缴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建波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詹国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三、没收被告人苏建波、詹国章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佳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瑜芳书记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