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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承、肖大春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肖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承,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四川省双流县。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大春,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5年9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XX,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双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承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肖大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122刑初45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承不服,分别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诉。2016年12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翔、边晟、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承及其辩护人冯勇、徐隆才,被告人肖大春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被害人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成都盛祥景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徐承,徐承谎称可以将其公司在大邑县悦来镇的安置房和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拿给高某某做,并以此为由要求高某某交纳投标保证金150万元,高某某遂于2013年10月30日以其挂靠的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盛祥公司转款人民币150万元。之后,被告人徐承既未与高某某签订相关建筑施工合同,也未让高某某实际进场施工,且一直未退还该保证金。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徐承逃逸。2、2013年7、8月间,被害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肖大春认识了徐承,被告人徐承向杨某某谎称盛祥公司在大邑县新场镇有一个旧城改造工程,通过进一步商谈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徐承诱使杨某某以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盛祥公司签订了虚构的新场镇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并于2013年12月从杨某某处收取了合同保证金150万元。被告人肖大春因无能力交付另外1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遂由被告人徐承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已经收到15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并将该复印件拿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信以为真,遂同意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肖大春持有的新场镇工程股份,并实际支付给肖大春15万元,约定余款15万元待工程开工再支付。后被告人徐承始终无法让杨某某进场施工,遂于2014年3月又将盛祥公司在金堂县土桥镇的“水岸逸景”项目承包给了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入场后,徐承未支付工程款便于2014年12月逃逸。3、2013年11月,被告人肖大春向被害人陈某某称被告人徐承在大邑县悦来镇有一个雪山麻羊节餐饮街的项目,可以发包给陈某某,陈某某与徐承协商、实地考察后,同意承包该项目,并于2014年4月16日以其挂靠的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肖大春账户转款120万元作为保证金,肖大春收到该款后又转80万元给徐承,之后,徐承与陈某某签订了该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陈某某于2014年9月进场,被告人徐承在支付了80万元工程款后,便于2014年12月初逃逸。4、2014年9月,肖大春向陈某某称徐承在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还有工程可以做,并称该工程是徐承以四川百年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天成)的名义在做,徐承通过肖大春向陈某某提供了伪造的百年天成法定代表人裴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加盖了虚假的百年天成公章和裴某个人名章。以此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后,陈某某向肖大春转款保证金100万元,肖大春又转款80万元给徐承。之后,徐承使用上述虚假公章和名章,与陈某某签订了柏隆镇工程的施工合同,2014年12月初,徐承逃逸。经查,百年天成及其法定代表人裴某并未授权徐承代理该公司柏隆镇的项目,该项目实际上也未进入到正式实施阶段,无法对外发包。为支持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承、肖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大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起事实均有真实工程存在,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自己系因工程资金链断裂才逃匿。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承系代表公司收取并用于公司开支,系单位犯罪;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起犯罪事实,工程均真实存在,且第二、三起也实际进场施工,属民事纠纷;3、被告人徐承因资金链断裂而躲避债务,并非收取保证金后逃逸。被告人肖大春自愿认罪,辩称工程都是真实存在的,自己只是收取了工程的介绍费,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肖大春虚构其已经缴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人民币15万元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肖大春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被害人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成都盛祥景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祥公司)的负责人徐承,被告人徐承谎称可以将其公司在大邑县悦来镇的安置房和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拿给被害人高某某做,并以此为由,要求高某某交纳投标保证金150万元,被害人高某某遂于2013年10月30日,以其挂靠的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将1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到盛祥公司的账户上,之后,盛祥公司与大邑县悦来镇旧城改造指挥部联合发出了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大邑县悦来镇安置房项目及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但一直未签订相关建筑施工合同,也未让被害人高某某进场施工,且一直不退还该保证金,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徐承逃逸。2、2013年7、8月间,被害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肖大春认识被告人徐承后,被告人徐承称盛祥公司在大邑县新场镇有一个旧城改造工程,但需收取3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被告人肖大春便与被害人杨某某约定各人承担150万元的保证金,共同承建该工程。后被害人杨某某向盛祥公司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并以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盛祥公司签订了新场镇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被告人肖大春因无力交付另外1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遂找被告人徐承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已经收到15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将该复印件拿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信以为真,遂同意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肖大春所持有的新场镇工程股份,并实际支付给肖大春15万元,约定余款15万元待工程开工后再行支付。后被告人徐承始终无法让杨某某进场施工。2014年3月,被告人徐承又将盛祥公司在金堂县土桥镇的“水岸逸景”项目承包给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入场后,被告人徐承未支付工程款便于2014年12月逃逸。3、2014年9月,被告人肖大春向陈某某称,被告人徐承以四川百年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天成)的名义,在做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的工程。后被告人徐承通过肖大春,向被害人陈某某提供了伪造的百年天成法定代表人裴某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加盖了虚假的百年天成公司印章和法人裴某的个人名章,在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陈某某向肖大春转款人民币100万元,肖大春又将其中的80万元转给被告人徐承。之后,被告人徐承使用上述虚假公章和个人名章,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了柏隆镇工程的施工合同,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徐承逃逸。经查,百年天成及其法定代表人裴某并未授权被告人徐承代理该公司柏隆镇的项目,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的工程项目也未进入到正式实施阶段,无法对外发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害人高某某等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将被告人徐承、肖大春抓获。2、被告人徐承的供述证实:自己是盛祥公司的负责人,为了躲债就跑了。①、2012年5月,盛祥公司与大邑县悦来镇政府签订了悦来镇综合开发(旧城改造)投资协定书。后来,刘远能、高某某等人就想承建这个工程,自己就带他们到悦来镇看了这个工程。然后公司收取了高某某他们以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50万元。后来通过投标比选,公司就同意将大邑县悦来镇的安置房项目及“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交给高某某他们承建,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由于在修建合同中的单价、下浮点子、墙面涂料等问题没有谈拢,该工程就放下了,自己就把该笔资金用在了其他工程上,没有退还给高某某,该安置房项目现在是由自贡的一家公司在承建;②、因为之前给肖大春说过自己大邑县新场镇有个旧城改造工程。2013年8月,肖大春就介绍他的朋友杨某某来看工地,然后由他们三人一起做该工程。后来,杨某某就以达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盛祥公司签订了新场镇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因为政府的原因,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自己就把杨某某转到了金堂土桥的商业街项目,2014年5月进场施工。自己收的钱都用在悦来镇、金堂土桥镇、官仓镇的工程上。因为肖大春没有钱交保证金,自己就给他开了一份已经交纳15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③、2014年5月,陈某某通过肖大春介绍认识了自己,陈某某就说他要修大邑县悦来镇的工程,经过实地考察后,陈某某就以其挂靠的四川济宇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盛祥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当时肖大春给了自己80万元的好处费;④、2014年1月,自己给肖大春说百年天成在德阳市旌阳区有一个柏隆镇商业街项目。2014年4、5月份,肖大春就叫陈某某来做该工程,自己就向陈某某提供了德阳市国土局和规划局的项目批准文件、百年天成与柏隆镇的投资开发合作协议,百年天成给自己开的全权授权委托书等资料。2014年6月,自己就以百年天成名义与陈某某挂靠的四川恒锦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因为这个合同陈某某给了肖大春一些钱,后来,肖大春就打了80万元的好处费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这些钱还是用在悦来镇工程和金堂县土桥镇、官仓镇工程上了。百年天成公司的印章和法人裴某的私章都是自己找人刻的。3、被告人肖大春的供述证实:①、2012年,自己和徐承认识后,徐承就说他是做工程的,叫自己找朋友去做。2013年下半年,自己就给朋友杨某某说有个工程并将徐承给的资料拿给他看,然后一起到悦来镇去看了工地,约定该工地由他们兄弟和自己一起承包,自己出150万元的保证金,然后他们就和徐承签订了施工合同。因为自己没有钱交保证金,就找徐承开了一份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就相信了,由于他们兄弟说保证金和后期费用由三人承担,但自己又没钱,然后杨某某就说他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自己的那份股份,现在已经给自己15万元;②、2013年,陈某某想做徐承的工程,就找自己去跟徐承谈,然后徐承就同意了,陈某某就给了自己120万元的好处费,自己就给徐承的银行卡上转了80万元。后来,陈某某就找徐承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③、2014年8月,陈某某在得知徐承在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有工程项目后,就叫自己给徐承说想把工程买下来,自己就把资料交给陈某某并说资料还不全,后来他就和徐承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然后陈某某就转了100万元好处费给自己,自己通过农行给徐承转了80万元。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7月份,自己认识了徐承后,他自称是盛祥公司的负责人,说盛祥公司在大邑县悦来镇有一个安置房项目和一个叫“水岸逸景”的商业街项目,可以拿给自己做。自己觉得可以,他就带自己到悦来镇看了现场,还向自己出示了盛祥公司与悦来镇政府签的投资协议书、备案通知书、会议纪要等文件,自己就觉得这个工程比较靠谱。之后,徐承向自己提出做工程还要通过招标程序,需要缴纳150万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只要自己缴纳了保证金,他们公司就可以操作让自己拿到这个工程。自己就以挂靠的华阳建筑公司的名义向盛祥公司缴纳了150万的投标保证金,不久,徐承就告诉自己中标了,并于2013年12月给了自己一份悦来镇安置房项目和“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施工单位中标书,但工程一直都没有开工,后来自己到悦来镇发现项目已经开始修建了,就叫徐承退还保证金,但他却失去了联系。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肖大春给自己说他一个叫徐承的朋友是盛祥公司大股东,在大邑县悦来镇有一个旧城改造工程,可以和自己一起合伙做这个工程。2013年7、8月份,徐承说这个工地还没有拆迁完,可能要拖很长时间,就说他们公司在大邑县新场镇还有一个旧城改造工程,建议我们做新场镇工程,徐承和肖大春就带自己到新场镇去看了四五次工地,还给我们一份盛祥公司与新场镇签的综合开发协议书,自己就觉得这个工程没有问题。2013年11月26日,自己在徐承办公室以达县二建的名义与盛祥公司签了新场镇商业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几天后,我们就向盛祥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在与徐承谈这个工程的过程中,自己与肖大春谈好,工程保证金各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自己就以四川宏日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转账70万元到盛祥公司账上,以赵小燕个人账户转款80万元到盛祥公司账上,盛祥公司出具了150万元合同保证金收据。几天后,肖大春给自己一张1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收据,证明他也向盛祥交了150万元保证金。后来,他说他把在这个工程的股份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自己就向肖大春支付了15万元的股份转让款,另外的15万元约定在工程开工后支付。后来,自己就一直催徐承和肖大春进场,徐承就说新场镇的工程搞不成了,并说把金堂县土桥镇和官仓镇的工程拿给自己做,自己就做了土桥镇的旧城改造工程,刚把基础做好,该徐承付工程款了,徐承又跑了,自己又陷进去100多万元。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①、2013年11月,肖大春向自己介绍大邑县悦来镇有一个雪山麻羊节餐饮一条街项目,该项目由盛祥公司发包,因为他和盛祥公司的股东徐承关系很好,就由他去找徐承把工程谈下来,自己再去和徐承签这个项目的合同,但要自己给200万元好处费。后来肖大春就带自己到大邑县看了现场,还陆续提供了一些政府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自己就同意做这个工程并起草了合同拿给肖大春找徐承签字盖章。肖大春还给自己看了一个他交给徐承30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并给自己说他也是给盛祥公司交了300万保证金才拿到这个工程的。然后自己就转了120万元给肖大春;②、2014年6月,大邑县悦来镇项目进场后,肖大春说徐承在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还有一个商业街项目,说这个项目条件很好并带自己去柏隆镇看了工地,自己就同意做这个项目。肖大春就说这个项目发包方要以百年天成的名义来签,自己就说需要百年天成授权给徐承,后来,肖大春就将百年天成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一起拿了过来,自己看了后就拟定了发包方为百年天成,承包方为恒锦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肖大春把合同拿给徐承签字盖章,然后自己就把之前和肖大春谈好的100万元好处费转给了肖大春。后来自己发现徐承根本没有拿到这个项目,只是和政府在接触。7、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百年天成的法定代表人,在柏隆镇有一个商业街旧城改造项目,这个项目只与政府签了一个意向性协议,项目一直没有批下来,所以不可能对外发包。自己认识徐承,他是盛祥景业的大股东。他曾找自己想合作柏隆镇的工程,但这个工程还没有与柏隆镇政府谈好,这个事情就放下了。自己没有与恒锦公司签订过柏隆镇商业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给过徐承出具过授权委托书。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百年天成的总经理。盛祥景业于2009年4月成立,成立时的股东有徐承、自己和魏华,魏华任盛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负责人是徐承。2011年初,魏华离开了盛祥公司,公司工作都由徐承全权负责。2012年,自己发现徐承这个人在经济上很乱,加上自己和几个朋友正准备成立百年天成公司,就离开了盛祥公司。自己离开时没有从盛祥公司带走300万元资金。2012年,百年天成与柏隆镇政府签了旧城改造和净地开发的意向性协议,但这个项目政府还没有批下来,自己不可能委托徐承对外发包。自己向徐承提供过这个项目的意向性协议、镇政府文件和项目规划图的复印件,公司没有向徐承提供过委托书,也没有签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交通银行进账单、收据证实,2013年11月1日,盛祥公司收到华阳建安转支的150万元,并于同年11月6日出具收到华建公司投标保证金150万元的收据;2013年12月2日、5日,杨某某向盛祥公司支付保证金150万元,2013年12月9日,盛祥景业向达县二建出具了15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10、农行明细、取款凭条证实,2014年4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向肖大春账户分两次转账人民币120万元。同日,肖大春同一账户向徐承账户转账80万元;收条及银行凭条证实肖大春收到陈某某柏隆镇工程介绍费100万元,向徐承支付人民币80万元的事实。11、中选(标)通知书证实,盛祥公司与大邑县悦来镇旧城改造指挥部联合确定了华阳建安为大邑县悦来镇安置房项目及水岸逸景商业街项目施工单位中选(标)人。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盛祥公司与高某某挂靠的华阳建筑安装公司、杨某某挂靠的达县第二建筑公司、陈某某挂靠的济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13、项目转让协议书证实,悦来镇人民政府拟同意盛祥景业将悦来镇城镇综合开发(旧城改造)项目以人民币725万余元转给善展公司。因盛祥景业欠济宇公司款项各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协议同意将确定的项目转让款共计人民币7258491元直接支付给济宇公司。14、大邑县大发改投资函[2012]52号、大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纪要证实,准予盛祥公司的悦来镇城镇综合开发备案、原则同意大邑县悦来镇商业街形态设计方案的事实。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徐承虚构百年天成裴某委任徐承前往德阳市旌阳区全权办理柏隆镇商业街项目所有事宜。16、旌阳区柏隆镇商业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徐承伪造“四川百年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裴某”印章与被害人陈某某挂靠的恒锦公司签订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商业街项目的情况。17、证人裴某提供的百年天成公司印章及其私人名章证实,裴某所提供的百年天成公司印章在“房地”二字处及“四川”二字上处的暗刻与徐承向陈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上所使用的百年天成公司印章明显不同,裴某印的编号与徐承所使用的裴某印的编号明显不同。18、柏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及新场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柏隆镇于2012年10月26日与百年天成签订了《旌阳区柏隆镇商业街(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意向协议书》,因拆迁及投资成本估算等原因,到目前为止,该项目未实施;新场镇与成都盛祥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投资建设协议,无新场镇商业街项目。19、受案登记表、收据、购房合同等证据证实,金堂县土桥派出所2014年12月30日接王隆琼报警称,其购买的水岸逸景在未领到房钥匙,且发现开发商老板徐承已经外逃。经查徐承2010年1月开始在土桥镇进行水岸逸景楼盘的开发,同年10月开始对外销售房屋,但截至2014年11月徐承未按约定时间交房,且一房多卖,徐承现已外逃,无法取得联系。另有夏某1、王某1、王某2、夏某2、孙某、夏某3、蒋某等人购买盛祥公司土桥镇水岸逸景楼盘楼房的购房合同及盛祥公司向其出具的收到购房款的收据。20、证人夏某1、王某1、王某2、夏某2、孙某、夏某3、蒋某等人的陈述证实,2013年间,上述证人已付全款购买了金堂土桥镇水岸逸景的商铺或住房,直到2015年1月,该房屋仍未交付。21、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徐承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的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商业街项目所盖的“四川百年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裴某”的印章均系伪造。2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承、肖大春均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成都盛祥景业顾问有限公司在与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招标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以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支付的工程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承作为成都盛祥景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签订履行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承、肖大春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承以大邑县新场镇旧城改造项目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因拆迁等问题未能进场施工,经被害人同意后,将金堂县土桥镇的“水岸逸景”项目交给被害人杨某某挂靠的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并已实际进场施工,被害人杨某某未能取得该工程的施工款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承、肖大春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本院认为,大邑县悦来镇项目真实存在,且被害人陈某某所挂靠的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已实际进场施工并已收取了人民币80万元的工程款,故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大春以虚假的工程保证金收据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股份转让费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大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在签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转让股份,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大春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承、肖大春虚构百年天成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骗取陈某某保证金1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承、肖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大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大春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徐承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为250万元,被告人肖大春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为115万元。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承、肖大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肖大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徐承从受害人高某某处诈骗的150万元、被告人徐承、肖大春从受害人陈某某处诈骗的100万元、被告人肖大春从受害人杨某某处诈骗的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胡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