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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钱贞秀与彭同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贞秀,彭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钱贞秀,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美祖,男,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同义,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磊,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钱贞秀与彭同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贞秀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同义持有的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3.33%的股份转让至申请人钱贞秀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执行依据(2016)湘12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为被执行人彭同义死后达成的协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2017)湘1202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湘12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