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华英与陆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英,路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英,女,汉族,住平川区三建小区。被执行人路科中,男,汉族,平川区公安局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保证定期清偿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