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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新康与徐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康,徐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719号原告:李新康,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庆安,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李新康与被告徐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新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