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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4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