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4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