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朱建彬、朱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朱建彬,朱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088号原告:刘国文,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彬,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朱二彬,男,27岁,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刘国文与被告朱建彬、朱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刘国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