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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589号被执行人:徐龙,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17号凯旋会朝晖阁3903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徐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因被执行人徐龙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上缴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被执行人徐龙户籍所在地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其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龙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龙的银行存款共计318726元(该款已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龙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徐龙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