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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04号原告: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20号平008。法定代表人:纪兰刚。被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原告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北京信达佳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