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敏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彭敏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741号之一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告:彭敏言,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敏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战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