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梅、黄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梅,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61号申请人张玉梅,女,汉族,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孙广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丽,女,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申请人张玉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丽名下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福寿街北侧孔雀城雅柏园.竹园0113幢1单元6层0603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2014091000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丽名下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福寿街北侧孔雀城雅柏园·竹园0113幢1单元6层0603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2014091000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