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某航、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航,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09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董某航,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23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南街。被执行人:李某,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19岁,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柏梓镇。本院依据(2016)川011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执行董某航、李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董某航、李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