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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某航、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航,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09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董某航,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23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南街。被执行人:李某,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19岁,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柏梓镇。本院依据(2016)川011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执行董某航、李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董某航、李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