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舒丽娅、郭良与袁威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丽娅,郭良,袁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丽娅,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良,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威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扬,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飞,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丽娅、上诉人郭良因与被上诉人袁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342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舒丽娅经书面通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舒丽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