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家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家纯,黄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家纯,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醴陵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双,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醴陵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家纯、黄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家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杨家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家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家纯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家纯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松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