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赵新平、赵新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平,赵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8号申请执行陈小龙(陈义双),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新平,男,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新成,男,生于1971年9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小龙与赵新平、赵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1、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2、二被执行人无房产记录;3、二被执行人无买出让土地使用权信息;4、二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5、二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无账户余额;6、二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将本次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