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与姚瑞珍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姚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财保12号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法定代表人:蔡凤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姚瑞珍,女,1962年6月27日生。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姚瑞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尚未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以为缓和矛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如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