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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天福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福,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16号原告:郑天福,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号。法定代表人:祝年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驰,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天福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原告郑天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天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天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郑天福负担。审 判 员 罗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丽丹书 记 员 许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