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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41李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7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勇,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开设了110小说网(网址www.xiaoshuo110.com)等8个小说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动采集器法采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起点中文网(www.qidian.com)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小说作品供读者在线阅读,并通过麒点广告联盟、谷歌广告联盟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获得广告收益数额1万余元。案发后,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开设的“小说110网”上登载的文字作品中有2958部与起点中文网所登载文字作品同名,且两者的相似度大于70%的作品有2818部。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恒大名都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无前科,违法所得少。3、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缴纳判处的罚金。4、被告人的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被告人挣钱筹集医药费。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开设了110小说网(网址www.xiaoshuo110.com)等8个小说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动采集器法采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起点中文网(www.qidian.com)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小说作品供读者在线阅读,并通过麒点广告联盟、谷歌广告联盟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获得广告收益数额1万余元。案发后,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开设的“小说110网”上登载的文字作品中有2958部与起点中文网所登载文字作品同名,且两者的相似度大于70%的作品有2818部。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恒大名都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徐州市汉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机房租赁托管服务协议、“110小说网”网页及部分截图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版权证明协议、小说截图等电子证据,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无前科,违法所得较少”的辩护意见,经查,可以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缴纳判处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茂苏审 判 员 李书英审 判 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婷婷书 记 员 孟楚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