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向兰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向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向兰兰,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520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周建平与向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向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兰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兰兰钱款人民币598,123.25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