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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倪杰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杰,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李隆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03号原告:倪杰,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海,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法务。第三人:李隆富,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倪杰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隆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倪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杰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杰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