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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桂荣、胡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荣,胡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桂荣,女。被执行人:胡常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常军的存款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汝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