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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445号陶宏申请执行张思龙、黄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宏,张思龙,黄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陶宏,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思龙,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穗,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陶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思龙、黄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偿还194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张思龙、黄穗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本案,标的约为3000000余元,本院已依法对张思龙、黄穗名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xx路xx-xx号xx幢xx层xx号、艳山红乡xx村xx路xx-xx号xx幢xx层、白云区xx路xx号xx栋负xx层xx号、xx号、白云区xx路xx号xx栋xx号及黄穗名下的位于白云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共计六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上述房屋有抵押权,所余下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需召开债权人大会,确定债权的分配。本案尚未执行的金额为194000元及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