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8商铺148室。法定代表人:徐洪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志刚,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志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志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7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