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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小龙诉被告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龙,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048号原告安小龙,男,1979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文,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小龙诉被告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和原告私下协商,现被告已将钱给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小龙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小龙负担。审判长  陈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