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小龙诉被告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龙,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048号原告安小龙,男,1979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文,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小龙诉被告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和原告私下协商,现被告已将钱给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小龙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小龙负担。审判长 陈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