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民初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玲、彭丽、张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玲,彭丽,张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03号之一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传光,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垅支行行长。被告唐玲,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克光,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玲、彭丽、张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钦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