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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25号申请人: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五层。法定代表人:邹华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2303室,组织机构代码09961760-8。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龙,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世纪星光大道视听歌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翠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