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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金春与王喜贵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春,王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春,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长岭县。被执行人王喜贵,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吴金春与王喜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喜贵给付赔偿款11000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喜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2017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吴金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