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翟亚东与任高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亚东,任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翟亚东,男。被执行人任高奎,男。本院在执行翟亚东与任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任高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任高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