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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与曹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曹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7号。负责人:孙艳辉,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银伟,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曹博,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与被告曹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靳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