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与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杨晨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杨晨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398号原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16号。负责人:张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晋,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关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泉,男,系该公司顾问。被告:杨晨光,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成远爆破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利煤炭公司)、杨晨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远爆破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晋、薛金龙,被告林利煤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晨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远爆破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8504元;2.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利息4892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5年2月,原告在被告杨晨光承包的被告林利煤炭公司简泉九标段负责爆破工程施工。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林利煤炭公司签订”太西辖区一体爆破服务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杨晨光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露天煤矿岩石松动剥离爆破。工程地点:林利煤炭公司简泉九标段,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工程结算单价为:使用成品炸药按实际使用量,13000元/吨炸药,使用混装炸药12000元/吨炸药。201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杨晨光对施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核对,二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78504元。因被告林利煤炭公司与杨晨光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林利煤炭公司签订”太西辖区一体爆破服务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杨晨光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露天煤矿岩石松动剥离爆破。工程地点:林利煤炭公司简泉九标段,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工程结算单价为:使用成品炸药按实际使用量,13000元/吨炸药,使用混装炸药12000元/吨炸药。201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杨晨光对施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核对,尚欠原告工程款978504元。因被告林利煤炭公司与杨晨光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系被告林利煤炭公司承包给被告杨晨光,被告杨晨光在合同中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且给原告出具了对账单,其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另,本案合同同时加盖了”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印章,因被告林利煤炭公司下设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不具有主体资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林利煤炭公司承担。由此可知,本案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林利煤炭公司下设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杨晨光。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林利煤炭公司与杨晨光尚欠其工程款978504元,对此林利煤炭公司与杨晨光应予以支付。因结算单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杨晨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工程款978504元;二、驳回原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6元,减半收取计7023元,由原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负担523元,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杨晨光负担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