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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青山、高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山,高杰,刘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林青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春燕,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林青山与被执行高杰、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