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青山、高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山,高杰,刘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林青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春燕,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林青山与被执行高杰、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