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钟其刚与周银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其刚,周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钟其刚,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周银国,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其刚与被执行人周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银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其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银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银国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银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银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周银国尚欠申请执行人钟其刚借款本金1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