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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敬伟、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敬伟,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2336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伟,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杨雪,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敬伟、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及委托代理人宋永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敬伟、杨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1年11月29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4万元,借款交付后,二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分,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支付借款本息。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189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敬伟、杨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被告张敬伟、杨雪向原告王涛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涛现金壹拾肆万圆正利息(1.5分)每年付一次利息,贰年还完。借款人:张敬伟.借款人:杨雪二零壹壹拾壹月二十九日”。另查明,被告张敬伟、杨雪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现与张敬伟父母同住。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西平合和新城经典小区物业办公室证明、证人证言、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敬伟、杨雪向原告王涛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涛要求被告张敬伟、杨雪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敬伟、杨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55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4.5元,由被告张敬伟、杨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依 关注公众号“”